第一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学院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二、 勤工助学的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 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负责对学院勤工助学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学生处具体负责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日常管理工作,并监督和管理用工单位。各用工单位需指定专人,用于负责参与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考核和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处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学生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院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类型和设置
第六条 岗位类型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其中,包括寒暑假期间的专设岗位。
第七条 岗位设置
(一)根据学院勤工助学专项经费和有关单位用工实际需求设置岗位。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主要指服务于校内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岗位。一般包括事务管理型、技术服务型和环境整理型等工作。
(二)各用工单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超额设岗或设立超越学生能力的工作岗位。任何单位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性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适合学生参与的劳动。
四、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请、招聘及录用
第八条 各用工单位每学年向学生处提交固定岗位勤工助学用工申请,原则上应在开学后两周之内完成。临时用工需另外提交用工申请,必须至少提前一天申请。根据不同情况,用工单位需要分别填写《宣化科技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用工申请表》、《宣化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临时用工申请表》、《宣化科技职业学院假期勤工助学用工申请表》,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提交学生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批准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九条 学生本人可在每学期开学前两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宣化科技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用工申请表》,报所在系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
第十条 用工单位勤工助学岗位获得批准后,由学生处负责,结合用工单位用工岗位要求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 校内用工单位同意聘用后,要与学生本人和学生处三方签订《勤工助学岗位协议书》后,学生方可进行工作。
五、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和报酬发放
第十二条 校内用工单位负责对上岗学生进行岗前技能培训、素质教育和安全教育。教育管理学生珍惜勤工助学机会,遵守学校纪律,努力提高自身水平;同时,在工作过程中注重自身安全,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三条 校内用工单位应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要求,在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业的前提下,安排学生勤工助学的时间,平均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四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不认真完成岗位工作或履行协议,无故中止工作的学生,用工单位有权将其辞退,并报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对遭辞退者,本学期内资助管理中心不再安排其参加其他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五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终止其继续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十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报酬标准由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和社会生活水平的变化提出建议,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执行,报酬从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中支付。
第十七条 校内用工单位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须每月25日前(遇寒暑假可适当调整)向资助管理中心上报当月学生工作情况考勤表,经资助管理中心审查通过后,报校财务处统一发放。
第十八条 未经资助管理中心批准,擅自用工的单位,学院不予发放酬金。学生勤工助学月工时超过最高时限,原则上超出部分不再计酬。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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